《食品標識管理規定》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

  國家質檢總局最新頒布的《食品標識管理規定》將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,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《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》同時廢止,我國食品在標識方面將更加嚴格。

  

記者了解到,《食品標識管理規定》主要從標識內容和標識形式兩方面對食品標識進行了規范。規定還要求,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。如果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,應當標注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。乙醇含量10%以上(含10%)的飲料酒、食醋、食用鹽、固態食糖類,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。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、月、日表示。

  在調料、餅干等預包裝食品中明明加入了甜味劑、防腐劑、著色劑,卻不在其包裝上標注的做法,今后將受罰。

  此外,七類內容不得出現在食品標識中,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、治療疾病作用的;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;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;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等。如果違反,質檢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;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,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。

 

2008-8-28 商務部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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